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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海涛、梁丽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海涛,梁丽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876号原告:田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与科技路交汇处旺座国际城e座22层。法定代表人:尹西鹏,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党海涛,男,汉族。被告:梁丽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海涛、梁丽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海涛、梁丽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磊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海涛、梁丽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田磊负担。审判员  梁存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万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