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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郑树青与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青,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267号原告郑树青,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雯君、刘清峰,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于云辉。被告XXX,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青与被告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郑树青负担。审判长  代玉光审判员  徐丛堂审判员  雍延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