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郑树青与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青,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267号原告郑树青,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雯君、刘清峰,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于云辉。被告XXX,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青与被告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郑树青负担。审判长 代玉光审判员 徐丛堂审判员 雍延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