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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佰永与朱俊峰、吕艳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永,朱俊峰,吕艳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605号原告:李佰永,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俊峰,男,37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吕艳灵,女,37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李佰永与被告朱俊峰、吕艳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佰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佰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李佰永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