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沙学武诉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学武,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沙学武,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马辉,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38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共计1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17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沙学武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