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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苗廷廷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苗廷廷,姚彩霞夫妇社会抚养费62885元,苗廷廷,姚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102号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苗廷廷,男,生于1988年1月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姚彩霞,女,生于1986年1月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决定征收苗廷廷、姚彩霞夫妇社会抚养费62885元。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苗廷廷、姚彩霞夫妇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苗廷廷、姚彩霞夫妇名下62885元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廷廷、姚彩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8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印)书记员 刘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