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科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山西华科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388号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山西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乐,系该公司顾问。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科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81元,减半收取计19440.5元,由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