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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勇、赵生云与铁海兰、铁玉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勇,赵生云,铁海兰,铁玉亭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生云,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海兰,女,2000年6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铁玉亭,系被告铁海兰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玉亭,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上诉人赵勇、赵生云因与被上诉人铁海兰、铁玉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勇、赵生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勇、赵生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许正芳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