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培胜与张小春、习水县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胜,张小春,习水县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502号原告:李培胜,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张小春,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习水县城乡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22185553T。法定代表人:陈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承华,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负责人:张家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培胜诉被告张小春、习水县城乡汽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李培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00元,应减半收取计594.00元,由原告李培胜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