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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玉花与廖淑芬、许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花,廖淑芬,许金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7325号原告:杜玉花,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廖淑芬,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金钟,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杜玉花与被告廖淑芬、许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玉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淑芬、许金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玉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廖淑芬立即向杜玉花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5日为22.5万元);2、判令许金钟对廖淑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廖淑芬与许金钟系夫妻。2013年7月23日,廖淑芬向杜玉花借款20万元。2013年9月23日和2013年10月8日,廖淑芬又分别向杜玉花借款25万元和3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廖淑芬作为借款人,许金钟作为担保人共同向杜玉花出具了相应借据,杜玉花也向廖淑芬提供了相应借款。上述款项出借后,廖淑芬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故杜玉花诉至法院。廖淑芬、许金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3日,廖淑芬作为借款人,许金钟作为担保人,向杜玉花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兹向杜玉花借来20万元,按照月息2.5%计算借款利息;本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实际费用);以上借款部分为现金支付。2013年9月23日和2013年10月8日,廖淑芬作为借款人,许金钟作为担保人,又分别向杜玉花出具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借据》,又分别向杜玉花借款25万元和30万元。杜玉花根据上述《借据》约定转账及部分现金给廖淑芬,分别于2013年7月23日转账195000元、2013年9月23日转账243750元、2013年10月8日转账23万元。2016年11月1日,杜玉花以廖淑芬、许金钟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杜玉花陈述廖淑芬归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5年7月6日,借款本金75万元及之后的利息未付。以上事实,有杜玉花提供的三份《借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法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廖淑芬、许金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杜玉花提供的三份《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据,足以认定杜玉花与廖淑芬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杜玉花诉求廖淑芬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按年月利率2%计算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许金钟作为借款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杜玉花要求许金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许金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廖淑芬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廖淑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玉花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许金钟对廖淑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廖淑芬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璇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蔓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