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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传勇与吴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勇,吴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96号原告:任传勇,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吴贵勋,男,现住庄河市。原告任传勇诉被告吴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