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传勇与吴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勇,吴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96号原告:任传勇,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吴贵勋,男,现住庄河市。原告任传勇诉被告吴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