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潘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潘述良,王其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411号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与平行路交汇处。经营者:吕士文,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潘述良,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其娥,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潘述良、王其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述良、王其娥价值1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经营者吕士文以其所有的鲁D×××××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潘述良、王其娥价值1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经营者吕士文所有的鲁D×××××号车辆,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21元,由申请人滕州市荆河云顶化肥销售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