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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孔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孔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0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孔某某家中查获其藏匿的气枪1支,在孔某某家对门住户阳某家中杂物间内查获孔某某藏匿的气枪1支。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射击,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阳某的证言;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枪)字[2016]第0051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鉴[2016]557号检验报告、仙桃市公安局仙公(刑)刑扣字[2016]第115号扣押一般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气枪、高压打气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丽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