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长红与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红,张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红,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张丽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张长红与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