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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成德玉与焦作市晟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德玉,焦作市晟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79号原告:成德玉,男,1946年11月2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芳,大连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晟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成德明。原告成德玉与被告焦作市晟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76元,退回原告4176元。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