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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7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与太原市福亿特物贸有限公司、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宋太荣、王玉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太原市福亿特物贸有限公司,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宋太荣,王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7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行长。被执行人太原市福亿特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东B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凤,经理。被执行人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夏庄村。法定代表人郎鹏翔,经理。被执行人宋太荣,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凤,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太原市福亿特物贸有限公司、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宋太荣、王玉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11900元,未受偿5227506.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太原市福亿特物贸有限公司、晋中市永宏煤化有限公司、宋太荣、王玉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