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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佳钜国际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08室。负责人俞荣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蠡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蒋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陶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解放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佳钜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告士打道151号安盛中心11楼。被执行人:蒋奇,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周定芳,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佳钜国际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19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