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芬琴、刘珠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芬琴,刘珠群,王军旗,娄海涛,马宁,中牟县豫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10号申请人刘芬琴,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郭征袆,郑州市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珠群,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王军旗,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娄海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人马宁,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中牟县豫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中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靳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毓秀路34号。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春霞,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芬琴、申请人刘珠群、申请人王军旗、申请人娄海涛、申请人马宁、申请人中牟县豫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芬琴诉申请人刘珠群、王军旗、娄海涛、马宁、中牟县豫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刘芬琴各项损失2510.6元,于2017年6月13日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马宁垫付款2816.41元,于2017年6月13日付清。三、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