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桂宝与文朝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宝,文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宝,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文朝辉,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6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文朝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朝辉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朝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朝辉银行存款18785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朝辉应得收入1878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文朝辉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