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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张夏龙源水暖器材厂与赤峰昊宸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张夏龙源水暖器材厂,赤峰昊宸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682号原告济南张夏龙源水暖器材厂,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玲。诉讼代理人李会富诉讼代理人曹凤旭,律师。被告赤峰昊宸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临潢路中段(新世纪院内),法定代表人段志杰。诉讼代理人于秀云,律师。济南张夏龙源水暖器材厂诉赤峰昊宸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张夏龙源水暖器材厂诉称。被告赤峰昊宸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