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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国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国发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国昊贸易有限公司,黄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该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国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长山晏乡五桥(进贤县繁苗繁育场)。组织机构代码:66976132-X。法定代表人:徐全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国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510室。组织机构代码:67497434-6。法定代表人:万富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红妹,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昌国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归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银行和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被执行人黄红妹有房产两套,分别坐落于万科青山湖名邸9#楼-104室与南昌市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60栋1单元201室。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