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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小强诉被告张兵、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强,张兵,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656号原告董小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被告张兵,女,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开发区。被告杨帆,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强诉被告张兵、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