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小强诉被告张兵、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强,张兵,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656号原告董小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被告张兵,女,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开发区。被告杨帆,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强诉被告张兵、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