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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志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志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鹰潭市贵溪市。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志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志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抚州市东乡区治超限执法人员在东乡区红亮治超点执勤时发现被告人程志风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赣L×××××的红色半挂货车违规加装加高护板超载装沙,后执法人员用执法车上的扩音器向被告人程志风喊话表明身份并要求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程志风发现执法人员要求检查后,未听从指令,反而加速驶离。后执法人员驾驶有明显标志的执法车辆紧跟其后,继续对其进行喊话,未果。被告人程志风驾驶超载车辆行驶至东乡区孝岗镇河山村老东某2公路佛像厂门口时,发现前方无路可逃,便向后倒车,在明知车后方有执法车辆和人员的情况下,被告人程志风未主动熄火刹车,而是任由汽车向后行驶,直至汽车尾部撞上执法车辆,将执法车辆左侧中部撞坏,直至执法人员爬上其驾驶室车门强行拉拽其衣服时,被告人程志风才熄火停车。经鉴定,执法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6343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志风强行驾驶超载货车逃避执法检查,并在倒车时撞击执法车,暴力阻碍执法,致使执法车辆损坏,损坏价值634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程志风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程志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抚州市东乡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人员在东乡区红亮治超点执勤时发现被告人程志风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赣L×××××的红色半挂货车违规加装加高护板超载装沙,后执法人员用扩音器向被告人程志风喊话表明身份并要求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程志风未听从指令,反而加速驶车逃跑。执法人员遂驾驶标有“路政巡查”执法车辆亮警灯鸣警笛紧跟违规货车,并继续对货车司机喊停,未果。被告人程志风驾驶超载车辆行驶至东乡区孝岗镇河山村老东某2公路佛像厂门口时,发现前方无路可逃,便向后倒车,在明知车后方有执法车辆和人员的情况下,被告人程志风未主动熄火刹车,任由货车向后行驶,直至货车尾部撞上执法车辆,将执法车辆左侧中部撞坏。执法人员下车后爬上货车驾驶室拔下货车钥匙,拉拽被告人程志风下车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执法人员报警后出警到现场将被告人程志风带走调查。经鉴定,执法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6343元。现被告人程志风已交退赔款6343元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程志风系在现场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归案。2、证人马某、乐某1、黄某1、胡某1、纪某、于某1、乐某2、艾某、梁某的证言:2016年7月20日左右,根据东乡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东府办字﹝2016﹞37号),东乡县城管大队、东乡县交通运输局、东乡县公路分局、东乡县运管所、东乡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抽调了一部分工作人员成立了一个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小组。2016年12月20日上午8时许,东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乐某1、黄彪、东乡县交通运输局马某、东乡县公安局梁某、黄某1、东乡县交通运输局胡某1、东乡县公路分局艾某、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纪某、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乐某2、东乡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于某2组成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小组第五大队由马某驾驶赣F×××××路政巡查执法车在东某2一级公路上巡逻,上午9时许他们巡逻至渊山岗工业园红绿灯处时,发现装满沙子的赣L×××××红色前四后八轮货车非法改装并严重超载,他们就驾车掉头追,亮了警灯并鸣了警报,由胡某1用喊话器表明身份并喊话叫违规货车司机停车接受检查。但货车司机不听,反而加速行驶逃跑,他们便继续追并继续喊停,两车并排行驶及执法车超过货车时,货车还剐蹭了他们路政执法车辆。违规货车开到河山村附近佛像厂门口时,因前方在修路,货车就向左拐想倒车掉头,当时执法车停在货车后面,货车司机还强行倒车,撞击到了执法车左边,连续撞了两次后,他们执法人员就下车到货车旁边,将货车钥匙拔下,将货车司机拉下车,货车司机说怕被查到超载要罚款所以要逃跑。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货车司机带走。路政执法车左侧及车内设备测重器被货车撞击损坏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今天(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在东乡县孝岗镇河山村老东某2公路边上的佛像厂外开吊车时,看到一辆满载沙子的红色后八轮车由南面开来并拐进佛像厂门口后倒车欲将车头转向南面,我听到撞击的声音,我出门去看就看到后八轮车左侧尾部撞到了一辆标有“中国路政”的执法车左侧中间部位,执法车左侧的车窗玻璃散落一地,之后执法车上就走下来几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他们走到这辆后八轮车的前面喊司机下车,司机才熄火下车。4、东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相片,证明装满沙子的赣L×××××半挂货车撞击损坏赣L×××××路政巡查车现场相关情况。5、东乡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超限检测单,证明赣L×××××整车重55.3吨,整车限重31吨,整车超重24.3吨,超重率78.39%。6、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字﹝2016﹞0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赣F×××××路政执法车损坏价值共计6343元。7、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赣L×××××号重型自卸货车刹车装置齐全有效,能有效熄火停车。8、购车、上牌票据、手续材料,证明抚州市公路局东乡分局为东乡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购置赣F×××××路政执法车的价格、上牌拓号等情况。9、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府办字﹝2016﹞37号全县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证明2016年6月东乡县政府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运管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成立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执法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情况。10、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东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乐某1、黄彪、东乡县交通运输局马某、东乡县公安局梁某、黄某1、东乡县交通运输局胡某1、东乡县公路局艾某、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纪某、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乐某2、东乡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于某2在各单位身份,并于2016年7月抽调到东乡县车辆超限超载监测站进行联合执法。1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程志风出生于1981年10月24日,作案时已成年等身份情况。12、被告人程志风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公安侦查阶段亦有供述。13、交款票据,证明被告人程志风交了退赔款人民币6343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风驾驶超载货车逃避执法检查,并在逃跑过程中倒车撞击执法车辆,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程志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志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志风能赔偿其损坏公务车辆造成的物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志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义良代理审判员  吴 德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