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2016)川0802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1701.00元(本金6022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诉讼费528.00元、执行费95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 孙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洪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