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俊与刘冬、刘畅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刘冬,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俊,女,1983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俊与被执行人刘冬、刘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4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冬、刘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及所享的土地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