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周广涛与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涛,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周广涛,男,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职工。被执行人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45号楼1-2层1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吴骥年,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广涛与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广涛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广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