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787号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法定代表人:康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耀,该项目经理。被告:黄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本案所涉物业费。原告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 丽 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