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子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子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09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永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被告杨子荣,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人,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子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敖日格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占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