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华诉被告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888号原告:钟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蕾,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居民,由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推荐,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碧山路598号9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33770875X。法定代表人:XX金。原告钟华诉被告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钟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钟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钟华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