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魏娜与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娜,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192号原告:魏娜,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翠兰,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魏娜诉被告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魏娜负担。审判员  杨文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