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彦翔与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翔,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翔,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咸宁市赤壁市陆水湖泉门口路。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翔与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满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