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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艳芳、李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芳,李莎,殷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艳芳,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李莎,女,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殷铎,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艳芳与被执行人李莎、殷铎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即:本院(2016)冀0107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莎、殷铎给付申请人付艳芳执行款24078元,受理费150元,合计2422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