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等与孙某4、董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董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266号原告:孙某1,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孙某2,女,1978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孙某3,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4,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董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与被告孙某4、董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其乐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