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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催119号申请人: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35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顺,经理。申请人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082685、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兰州恒顺磨料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月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蒙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