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贵琴申请执行史洪敏、朱雨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琴,史洪敏,朱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陈贵琴,女,1976年3月6日,穿青人。被执行人史洪敏,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雨婷,女,1992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贵琴与被执行人史洪敏、朱雨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6)黔052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洪敏、朱雨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贵琴于2017年3月3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史洪敏、朱雨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洪敏、朱雨婷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贵琴已与被执行人史洪敏、朱雨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如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