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军伟与史志伦、田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伟,史志伦,田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209号原告:张军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史志伦,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田影,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伟诉被告史志伦、田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军伟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