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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7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7899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黄某,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锁根,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薛凯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凯代理审判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冯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