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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龙某申请执行吴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吴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龙某,女,苗族,1942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珍,女,苗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龙某申请执行吴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某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珍偿还申请执行人龙某欠款人民币18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172.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某珍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龙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吴某珍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某珍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但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龙某来法院,告知其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某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线索情况,均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龙某。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此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某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