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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峰、惠州市惠城区鸿鹏炜烟酒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惠州市惠城区鸿鹏炜烟酒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塭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鸿鹏炜烟酒商店,住所地:惠州市下角江边路**号第**号商场。经营者:邓从金。委托代理人:郑竹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峰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鸿鹏炜烟酒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257.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胡 江审 判 员 于海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栩权书 记 员 叶秀婷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