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娟娟诉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娟娟,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797号原告:朱娟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铸。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廓门5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娟娟诉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朱娟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娟娟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