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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与温莲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温莲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196号原告: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与西营门大街交口。负责人:胡俊琦。被告:温莲锁,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温莲锁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顺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金维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