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与温莲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温莲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196号原告: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与西营门大街交口。负责人:胡俊琦。被告:温莲锁,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温莲锁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顺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金维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