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肖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085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6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0603A。法定代表人:戴继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许肖勇,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毅挺特邀调解员黄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