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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字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左小峰与赵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小峰,赵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字1379号原告左小峰,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亚军,男,汉族,1985年3月6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左小峰与被告赵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小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小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小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小峰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