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民强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漯河分公司、李双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漯河分公司,李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1号原告:张民强,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选,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中段。被告:李双全,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民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双全于2013年10月与原告约定:让原告找一班木工,到被告信阳建筑总公司漯河分公司承包的召陵区李庄油脂厂综合楼去施工。2015年元旦完工时,由二被告结账后由被告李双全和原告结账,原告所带一班工人工资总额是201710元,被告分多次付给原告等人156710元。下欠工人工资45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元月20日付30000元,下余部分5月1日前付清,签订有协议书,原告认为:尽管二被告原来承诺工完账清,到时候二被告没有按时付款,有协议约定,只要双方按协议约定也就算了,谁知二被告背信弃义,只给15000元,下欠30000元,在原告无数次催讨下,不仅没支付工资,被告李双全却离家出走,电话又不接,联系不上,万般无奈,于2014年将被告李双全诉至贵院,郾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郾民初字第01260号,以在指定时间内为能提供李双全详细地址和公告费用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在此期间,民工们气愤不过,为维护合法权益,将二被告再次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清偿欠原告工资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不准确,原告又无法提供现住址,本院无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民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张民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