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 (2017)甘2926民初41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族自治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东乡族自治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马永贤,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进祥,男,系东乡族自治县达板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昌俊,男,生于1983年4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东乡县公安局干警。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5)东法执字第48-4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昌俊在东乡族自治县农业银行27-341100460087048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张昌俊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昌俊在东乡族自治县农业银行27-341100460087048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毅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