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旭忠与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忠,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967号原告(互为被告):张旭忠,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互为原告):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郭家屯镇大李庄村北。法定代表人:苏瑞东,经理。原告(互为被告)张旭忠与被告(互为原告)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立案。张旭忠、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旭忠、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旭忠、唐山宏大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旭忠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