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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0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音正斌与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宗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音正斌,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宗得,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033-2号原告:音正斌,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殷宗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殷宗得,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路与学林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方东玲,该校校长。本院审理的原告音正斌诉被告安徽省春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宗得、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音正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音正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音正斌负担。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