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克坤诉被告潘明春、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坤,潘明春,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557号原告许克坤,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被告潘明春,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告蔡君,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克坤诉被告潘明春、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许克坤承担1,407元。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