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雪石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87号原告李雪石,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术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亚楠,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石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4元,减半收取5432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