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自诉人刘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刑初111号自诉人刘某某,女,汉族。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所诉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