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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自诉人刘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刑初111号自诉人刘某某,女,汉族。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所诉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