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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进海诉被告杨生忠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海,杨生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184号原告王进海,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杨生忠,男,藏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原告王进海诉被告杨生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海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王进海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